最高法与八家单位共同建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正式上线
更好方式化解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
“夫妻离婚孩子归谁,究竟谁说了算?”“学生在教室打闹致一方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已正式上线。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依托现有人民法院案例库,专门收录以上9家单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事例。通过入库案事例,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和推广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寻求更好方式去化解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
抚养权变更 未成年子女也有话语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陈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陈某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胡某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胡某认为离婚后,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理由
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胡小某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地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在宣判后,向陈某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其目的是提醒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
对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者 应当尽到更详尽的注意义务
未成年人帮工受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林某某开店从事空调拆装业务,邹某某在林某某处当学徒工学习拆装空调,双方约定,林某某包吃、不包住,每月向邹某某支付生活费600元。2017年1月,赵某要求林某某为其将一处租住房屋内的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将其中一台安装至另一处新房主卧室内,双方约定,两台空调拆装费用合计300元,拆装完毕后支付。后林某某与邹某某在仅有安全绳没有安全帽的情况下,共同将两台挂式空调拆下来,后在该台空调安装完毕后,林某某将安全绳回收,而邹某某在将拆下的玻璃装回窗户原处时,从该窗户外摔落至地面受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者,尤其是对领取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更应对其整个提供劳务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
邹某某在林某某处当学徒工提供劳务听从林某某安排,并每月从林某某处获得600元生活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林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仅为邹某某提供安全绳而未提供安全帽,且安排邹某某进行玻璃安装时将安全绳收回,亦未在现场指挥、监管,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尤其邹某某当时系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且仍为领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林某某作为师父且系成年人,应当尽到更详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林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某在被安排安装玻璃时,明知应当系安全绳却过分自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如何定性?
强拿硬要少量财物是否追责?
基本案情
自2011年9月起,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先后将准备上学的某中学学生杨某某拉进附近一巷子内,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杨某某掏出5元现金,后三人又从杨某某身上搜得43元;将放学回家的某中学学生李某某拉至某公司门房东侧,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5元;将准备回家的某中学学生陈某某拉进附近的一条巷子内,因在陈某某的身上未搜到钱,三人便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等。
经查,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7起,得赃款158.5元。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参与作案7起,得赃款158.5元;王某某参与作案5起,得赃款76.5元。除已退归被害人的57元外,其余均被李某甲等人挥霍。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轻微暴力”,可以从其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本案7次作案,有3次发生在白天。7次作案均发生在校园周边,且有4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从作案对象看,7次作案对象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其中5次作案对象是同一中学的学生,被害人的未成年学生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从客观行为表现看,被告人强抢陈某某时在未搜到财物后,还对陈某某拳打脚踢后才离开现场。以上均反映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上述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如何划分?
开玩笑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
吴某与赵某为某中学初一同班同学。2021年9月,一天午休期间,吴某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赵某路过吴某座位时,将吴某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吴某坐下时因悬空摔倒在地。吴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治疗,称出现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之后数日内,吴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赵某父母向吴某父母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因双方及某中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将赵某、赵某父母、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赵某父母向吴某赔偿10余万元;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本案中,吴某出现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赵某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赵某事发时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及其父母承担。
事发前,某中学制定了《中学2021年七年级新生入学班主任工作安排》《中学初一级学生一日常规细则》,还在教学中开展相应工作,以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同时,事发时系午休期间,虽然午休仅由一名教师负责管理一层楼,但因中学生入学时均已达到12周岁,已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且也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一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看管。某中学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 怎么办?
生而不养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何某的母亲,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其交于第三人何某某、郭某夫妇抚养,之后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责任。因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一直无法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何某生父身份亦不明,故未能为何某办理落户手续,致使何某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在当次人口普查中,社区工作人员将何某情况报告民政局。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下辗转找到何某生母王某某并确认亲子关系后,要求王某某履行对何某的监护义务,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办理何某的户籍登记手续,后经反复做工作,才配合有关部门办妥户籍登记。另查明,王某某一直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有吸毒前科,无监护能力。法院征求何某本人意愿,何某表示,自己更愿意与养父母何某某、郭某一起生活。何某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遂以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王某某对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结合该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同意由何某某、郭某作为何某监护人,以及何某某夫妇与何某的双向意愿,法院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何某某、郭某夫妇作为何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何某生母,将襁褓中的何某交给他人后离去,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履行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何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在面对何某因户籍问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时,多次推诿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了何某的受教育权及发展权。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稳定住所、家庭和睦,具备抚养何某的条件,且长期以来已与何某建立深厚感情基础。
■记者李华